歌谣:假作真时真亦假,权作法时法非法。蚂蚱飞进青纱帐,和尚端坐玲珑塔。
如果研究连锁销售的法律地位,不能不提到的是以下几部法律法规的条款:
一、刑法修正案(2009年3月28日新增条款“组织领导传销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报酬总额(包括佣金、奖金、各种形式的奖励以及其他经济利益等)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三、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该如何看待连锁销售?在遵纪守法的国人看来,合法性问题应该是放在第一位的。因为多数人都愿意做个顺民,不愿招灾惹祸越雷池一步,即使活得穷一些、窝囊一些、糊涂一些。但中国假如都是自甘穷一些、窝囊一些、糊涂一些的人,国家与民族的活力与命运会怎么样,那就不是普普通通小老百姓考虑的事了。但偌大个中国,总有些爱动脑筋的人,想活得富裕些、洒脱些、明白些。所以连锁销售还是有人去了解它、研究它。博主这里尽可能客观地做些分析,博识者一笑吧!
有这样评述连锁销售法律地位的:它既不违法,也不合法。因为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当中确实没有从事连锁销售属违法行为的条款,如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民法中的《民法通则》。但也没有哪一部、哪一条法律规定连锁销售属于合法经营的内容。因此,一些人得出连锁销售处在法律真空地带的结论。很多人把连锁销售说成一个“擦边球”。
“擦边球”之说也许勉强可以成立。但只是勉强而已。从名词上看,连锁销售确实不违法。但如果看一看实质,恐怕它与现行法律法规还是有些冲突。
研究一下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知道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法、行政法规、地方性行政法规构成的。
在法这个层面,连锁销售没有什么牵涉。但在行政法规当中,却有着对连锁销售极为不利的条款。《禁止传销条例》中明文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据此,反对连锁销售者得出结论:连锁销售就是传销——连锁销售不是要发展人吗?不是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计算报酬的依据吗(所谓团队计酬、多层次计酬)?连锁销售不是也有上下线吗(尽管不叫上下线而叫推荐人与直接、间接)下面人员发展得好上面不是报酬就增加吗?因此刑法2009年3月28日新增条款“组织领导传销罪”当然就适用连锁销售了。
连锁销售从事者却有自己的解释:在中国,按照《禁止传销条例》,可以作为传销对待、制裁的对象实际上相当多。例如现在取得直销营业执照的正规公司:安利、雅芳、如新、玫琳凯、完美、宝健、嘉康利、新时代、金士利、南京中脉、欧瑞莲、广东康力、上海美乐宝、康宝莱、无限极、宁波三生、北京罗麦、广东太阳神、江苏安惠、哈药集团、克缇、富迪、天津尚赫以及时不时在媒体上被曝光的全国各地的传销案。
在已经取得直销营业执照的全部23家直销公司中(涉及到17家外资背景的公司和6家内资公司),甚至可以说绝大部分都是或明或暗在搞着团队计酬——多层次计酬。这也是民间无数次攻击安利等老牌直销公司在做传销的直接原因。它同时也是政府部门理也理不清的一本糊涂账。打开互联网,上述直销公司没有任何一家不是被骂为传销或疑为传销的。假如政府较起真来制裁多层次计酬,那些有牌照的直销公司恐怕一个也跑不掉。
现在的事实是:如果连锁销售这种多层次计酬的做法是传销,那么安利等几乎所有的直销公司都是在做传销。因为大家都在发展人,都在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在计算报酬。只是有些做得隐蔽些而已。
还有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假如征求一下这些直销公司的意愿,谁都希望中国政府开放团队计酬,亦即多层次计酬。
事实上,在国际直销界,这是一个常识:多层次计酬是直销业的灵魂!几乎在所有的别的国家,正规的直销公司都是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换句话说,在别的国家,做多层次计酬都是合法的。而在中国,做多层次计酬就违背了《禁止传销条例》。
现在不是有专家指责中国政府关于传销的概念与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关于传销的概念不同,造成中国直销市场的混乱么?不是在指责中国政府不懂直销么?
看起来中国政府并不太把专家的意见当事。在多层次计酬问题上,就是不“与国际接轨”。
现在的问题是:假如政府单单拿连锁销售开刀,中国的直销市场难道就平安无事了吗?多层次计酬就绝迹了吗?
其实连锁销售在多层次计酬领域,只是土八路而已。正规军是那些有直销营业执照的直销公司,其主力就是那些外资背景的直销公司。当今的中国政府不会“攘外必先安内”吧?对多层次计酬这块迅速挣钱的肥肉,不会“宁赠友邦不与家奴”吧。
关于这一公案,其实已经有了18年的历史。从1990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引进美国雅芳公司起,中国政府对待外资公司和中国公司以及老百姓的政策就一直是中国人与外资公司之间的热门话题。1998年41家外资直销公司(当时都叫传销公司)与中国数千家传销公司被一锅炒了。中国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大部分外资直销公司停业或退出中国市场,留下的10家外资公司也从传销“转型”为直销,从多层次计酬被迫变为单层次计酬。形象的说法是从吃牛排蛋挞改吃窝头咸菜。
要说外资公司甘心做单层次计酬,那是不符合实情的。他们只是在人矮檐下,不得不低头而已。中国政府为了自己民族的利益,为了资金不大量外流,在国情尚不许可情况下,给外资公司穿上了小鞋。这个小鞋不给它们穿是不行的,1990年到1998年泛滥的后来总人数达到3000万人,出现大量传销难民的传销不就是多层次计酬惹的祸吗?当时数额达到全国GDP约6%的资金不就是被那41家外资直销公司赚走的吗?1998年国务院取缔传销不就是这些原因吗?
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以后,外资直销公司渴望中国开放多层次计酬,中国政府也承诺三年内开放直销市场并为之立法,可是中国政府就是不开放多层次计酬,不惜被外国人和一些专家讥笑为不懂直销,不与国际接轨。几家中国的内资直销公司也被要求只做单层次计酬。只有看起来无红头文件、无营业执照、无直销许可证(三无)的连锁销售似乎没有太理会政府的要求,在广西做着多层次计酬,做得有滋有味。
外资直销公司心里不舒服,你们中国人为什么做多层次计酬?为什么不让我们做?中国政府对他们的意见不予理睬——你们正规的公司为什么不管好自己的行为,为什么和民间的一些乱七八糟的事情去攀比。广西的传销很严重,他们做多层次计酬,我们一直在打击。你们如果有证据,拿出来,我们会处理的,但你们的不规范行为我们也要查处!

